《陕西省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办法(试行)》(陕林服发〔2023〕116号)自印发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管理,促进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我省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机制尚未完善,目前暂不具备正式出台认定办法的条件。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经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后,我局研究决定:
将《陕西省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有效期延长2年,自办法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陕西省林业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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