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时间:2025-06-30 08:21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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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运输单位混合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罚,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针对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问题,省住建厅将从优化调整设施布局、提升前端分类准确率等方面推进工作,消除不规范行为。

省住建厅副厅长胡汉利表示,该厅将优化调整设施布局,提升前端分类准确率,按照便民原则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加快更新老旧设施,推行简便易行的分类流程和方法,充分利用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设置引导员、督导员指导居民科学投放。健全分类运输网络,规范分类作业行为,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的配置与更新,指导运输单位按规定的时间、频次收运,杜绝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将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指导各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时开展混装混运专项整治,对收运单位混合收运生活垃圾、居民小区未按要求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进行专项检查,重拳打击混装混运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健全和丰富监督管理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市民对混装混运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严肃查处。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条例》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雅丽表示,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条例》突出源头减量,规范分类标准,明确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生产者、销售者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减少废弃物产生,降低处理成本。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记者:王姿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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