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如果适逢周六、周日,不补假。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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