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任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核心内容,重点是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两点原则:一是《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规定的,应遵循《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二是《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出规定的,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执行。
以下选择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一)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方面
1、属于《食品安全法》中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在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方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划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对此也予以明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均作出具体要求。
2、属于《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户和从事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等主体提出具体要求并设置法律责任;在“农产品销售”章节中,对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收取与保存、农产品追溯、标志管理等作出规定和要求。
(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方面
属于《食品安全法》对标准的制定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中,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标准范围和内容、标准制定的程序以及跟踪评价等作出系统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明确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七条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作出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的原则性规定,也应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