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
处罚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损毁三级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处以100元至200元(含)罚款;
2、损毁二级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处以200元(不含)至300元罚款;
3、损毁一级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处以300元(不含)至400元罚款;
4、损毁特级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砍伐古树名木
处罚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砍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特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2、砍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内的特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砍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砍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内的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以每株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砍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二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6、砍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内的二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砍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三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8、砍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内的三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处罚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移植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擅自移植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特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移植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内的特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移植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移植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内的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以每株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移植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二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移植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内的二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擅自移植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三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擅自移植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内的三级保护古树的,处以每株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古树名木(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处罚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况处以罚款:
1、刻划钉钉、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剥皮挖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处罚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擅自处理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处理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处理一级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处理特级古树的,每株处以二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