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公园内开展人为活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自然公园内开展人为活动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林业局2024年第23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林业局

                               2024年10月18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1-53〔2024〕12号


陕西省林业局自然公园内开展人为活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在自然公园内开展项目建设和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促进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公园,是指依法划定的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沙漠公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为活动包括:

(一)国家重大项目。

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6.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二)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三)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

(四)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设施建设。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五条  在自然公园内开展人为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后,征求省林业局意见。

第六条  确需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第四条规定的人为活动的,应当向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征求意见函;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有关批准文件;

(三)对自然公园生态和景观的影响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的必要性和方案合理性、生态和景观影响评估、消除或减轻影响的保护恢复措施、附图(附录)等;

(四)项目单位法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自然公园内开展人为活动提交征求意见材料,需提供一式一份。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第八条  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核对提交材料。凡是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材料。

第九条  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对材料齐全的活动和项目建设,应当现场查验,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按照管辖权限报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条  需要逐级征求意见的活动和项目建设,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初步审核意见后,应当对设施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对自然公园影响等开展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报送省林业局。

第十一条  省林业局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自然公园类型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研判,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相关单位根据现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公文审签程序,以省林业局名义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建设国家重大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由省林业局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意见。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自然公园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