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益林区划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林业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属相关单位:
  为了使我省公益林区划更加合理,为公益林补偿兑现、管护责任落实及林地使用审核等打好基础,省林业厅决定,在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同时,对全省公益林区划进行合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要严格执行《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原则上保持全省国家级公益林总规模不变,地块、保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地方公益林区划调整,既要考虑生态重要性、生态脆弱性,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要考虑林业职工及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增收的需要。特别是对集体公益林的划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对群众不愿划为公益林的,不得强行划定。
  三、要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形成公益林区划调整报告、统计表和数据库(包括矢量数据库和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分析上次公益林区划存在的问题,说明本次区划调整的具体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后的最终成果。各市要在县级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省林业厅将对区划调整成果进行全省汇总,并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
  四、市、县公益林区划调整技术支撑单位原则上与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支撑单位一致。工作进度也与林地变更调查同步。

 

陕西省林业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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