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勘探临时占用桥北林业局林地的批复

延安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勘探申请临时占用占用桥北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报告》(延市林[2010]4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勘探临时占用桥北林业局药埠头林场国有林地4.32公顷。其中:防护林地3.52公顷,灌木林地0.8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贰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须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三、你局要督促桥北林业局按照制定的植被恢复计划,尽快恢复不少于该项目所占林地面积的植被,林地占用期满,要按时收回,并由建设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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