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太白县板桥子黄金矿详查项目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林地的批复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你局《关于太白县板桥子黄金矿详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陕森字[201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太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白板桥子金矿详查临时占用省太白林业局国有林地1.8215公顷。其中:用材林地0.2583公顷,灌木林地1.5632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壹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陕西太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期满后,须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三、你局要督促省太白林业局按照制定的植被恢复计划,尽快恢复不少于该项目所占林地面积的植被。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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