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省森林公安局第一、二、三分局: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规定和省依法行政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陕依法行政办发[2010]5号)精神,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2009年度各执法单位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标准
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三、评查时间和方法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检查和省厅评查的方式进行。
自查:7-8月,各执法机关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依照《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本机关所有林业处罚案卷进行自我评查。各市林业局要对所属县区的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自查结束后,各市及厅直属单位要向省厅写出评查情况书面报告。
抽查检查:根据省依法行政办的安排,自查工作结束后,省上将随机抽取部分执法机关的案卷进行集中评查。10月份根据各地、各单位案卷评查情况,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届时各林业执法机关根据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的安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省厅评查:第四季度,省林业厅将组织召开全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会,请各市分别准备10卷、厅直属单位准备3-5卷2009年办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在会上进行评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推荐先进:根据省上安排,今年省依法行政办将表彰案卷评查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各市、各单位要根据近年来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实际,推荐一个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和经验材料请于8月5日前报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要通过案卷评查,认真查找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切实加以改进,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了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法律文书制作、案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适用范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二、评查内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基础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等内容。
一般标准包括案卷内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等内容。
三、评分办法:基础标准,不设具体分数,但其中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该案卷应当评为不合格卷,该案卷为零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对案卷基本要素逐项评分,对缺少项目要素之一或者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后,为总得分。
根据评查后的得分,对案卷设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75—9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二、具体从事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必须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发放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的执法证件。
三、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表述清楚。
四、主要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准确,表述清楚,有相关证据证明,并且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五、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六、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八、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履行了听证程序。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审核。
十、罚款必须具有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一、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 一般程序处罚案卷的一般标准
(分值100分)
一、立案(12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该法人或者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分)
(二)案件来源明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等如实填写。(1分)
(三)简要案情叙述清楚,主要记载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4分)
(四)有受案人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见、签名和日期。(2分)
(五)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立案。(2分)
二、调查取证(35分)
(一)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取证(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者签名)。(2分)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分)
1.有现场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完整、准确、清楚记录检查的主要事项和结果。(4分)
3.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完整,并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以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三)询问笔录。(10分)
1.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2分)
2.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真实完整记载了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并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的记载。(4分)
5.有被询问人的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6.笔录中有补充或者更正的,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分)
(四)证据的提取与保存。(12分)
1.完整记录了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
2.调查取证的事由和依据正当合法,并且与案件有关。(1分)
3.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准确具体(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1分)
4.调查取证物品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1分)
5.调查取证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明确。(1分)
6.需要登记保存的,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盖章的登记保存通知单,并且内容完整。(3分)
7.需要暂扣木材的,有木材检查站盖章的暂扣木材通知单。(3分)
8.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1分)
(五)鉴定文书。(3分)
1.受委托鉴定单位或者个人适当。(1分)
2.鉴定结论明确。(1分)
3.有鉴定部门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1分)
三、审查决定(34分)
(一)调查终结,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9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2分)
2.有违法事实和证据。(3分)
3.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项、目)。(2分)
4.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5.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审查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和决定。(1分)
(二)告知和听取申辩(3分)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权利。(2分)
2.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有记录陈述、申辩方式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有相应记载。(1分)
(三)听证(6分)
1.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1分)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制作了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规范、完整。(1分)
3.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有书面记载。(1分)
4.听证会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签名、记录入签名、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等。(1分)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结论、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2分)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16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准确。(2分)
2.案件定性表述准确。(2分)
3.有违法的事实和证据。(4分)
4.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到条、款、项、目)。(3分)
5.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分)
6.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分)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称及印章。(1分)
8.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和执法证号。(1分)
9.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填写规范、准确。(1分)
四、送达和执行(10分)
(一)送达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有送达回证,包括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在备注中注明。(5分)
(二)没收财物的,应当制作罚没实物收据或者单据。(5分)
五、案卷归档(9分)
(一)一案一卷,及时归档。(1分)
(二)使用规范的档案卷皮。(1分)
(三)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1分)
(四)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或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卷首。(1分)
(五)卷内材料按规定格式逐页编写号码。(1分)
(六)装订整齐,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七)卷内文书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文书填写错误进行修改的,要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1分)
(八)卷内文字使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或者用计算计打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红色笔记的,入卷前应当予以复印。(1分)
(九)案卷内有关复印材料应当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及日期。(1分)
第四部分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的一般标准
(分值100分)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只适用评查进行当场处罚案件的案卷,即《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具体评查标准是:
一、使用编有号码并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0分)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10分)
三、案件定性表述准确。(10分)
四、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事实和证据。(15分)
五、有罚款金额或者警告记载。(10分)
六、有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和条、款、项、目)。(10分)
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5分)
八、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分)
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称和印章。(5分)
十、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和签名或者盖章。(5分)
十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填写规范、准确。(5分)
十二、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和日期。(5分)
十三、当场执行行政处罚的要有备注。(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