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97G/2009-04740 | 发文字号 | 陕林字〔2009〕65 号 | ||
发布机构 | 省林业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09-03-06 | ||
内容概述 |
宝鸡、汉中市林业局,西北农林科大场站管理中心:
你们关于辛家山林业局、留坝县庙台子林场、西北农林科大场站管理中心火地塘试验林场申请清理采伐华山松大小蠹病虫害木的请示(宝市林字[2009]19号、汉林字【2009】17号、场站发【2009】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宝鸡市辛家山林业局清理采伐20林班(1、4小班)、21林班(3、7小班)、22林班(9小班)、45林班(22小班)华山松病虫害木,清理采伐蓄积500立方米,出材量233立方米;同意留坝县庙台子林场清理采伐庙台子营林区5林班Ⅰ小区1小班和Ⅱ小区1、2小班华山松病虫危害木,清理采伐蓄积488.4立方米,出材量244.2立方米;同意西北农林科大火地塘林场清理采伐沿210国道的新路道班和平和梁区域24、26林班内的华山松病虫害木和落叶松风倒木,清理采伐蓄积466立方米,出材量254立方米。
二、要建立市(县、中心)、局(场)采伐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作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严禁和坚决制止在清理采伐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的问题,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你们加强对批准下达的采伐林木指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派专人到现场监督采伐情况,不得采伐健康木,不得突破批准的采伐指标。
四、实施采伐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格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实施。采伐结束后,请及时组织更新,并将采伐及更新情况报省林业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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