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97G/2008-04424 | 发文字号 | 陕林字〔2008〕287号 | ||
发布机构 | 省林业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08-05-29 | ||
内容概述 |
省建设厅:
根据你厅关于征求对《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意见的函,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海拔高度,建立立体概念,与秦岭保护纲要衔接。
二、景区扩大范围的林地用途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建设需要,变更林地权属的,要严格按照征占用林地审批规定报批。
三、植物拉丁名应按规范书写。
四、在风景名胜区性质定位上,至少应当包括“华山是五岳之一”、“集自然景观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于一体”这样的定位。
五、文字应进一步校考、理顺,多处有不适、不顺、不合乎逻辑的地方。“说明”应与“规划”在内容上清晰剥离。“规划”中仍有相当的文字是在阐述说明规划的意图;第二条适用范围可能不光是“适用于各类用地的保护,利用发展和管理”。至少应当包括对“景区保护对象的保护”,以及满足“景区旅游业的发展”等。第三如P15 倒7行“……中高山……”?这里没有高山!
六、在风景游览规划中,至少应包括“观华山日出”。因为日出东方云海的壮美场景,是华山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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