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汉中洋县集体林场遭非法采伐和割脂、商洛商州区西院村修路毁林及柞水县307省道旁天然林遭砍伐案件的调查报告

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接到你办林西资监便[2008]13、14号督办函,反映我省汉中洋县集体林场林木遭非法采伐和割脂、商洛市商州区杨裕河镇西院村办石料场修路毁林及柞水县307省道旁天然林遭砍伐后,我厅高度重视,立即派省森林资源管理稽查队会同汉中市林业局、商洛市林业局及相关部门就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汉中市洋县集体林场林木遭非法采伐和割脂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8年3月9日,《西安晚报》以“林场遭毁灭性滥伐  毁林公司法人代表竟是林业干部”为题,报道了汉中洋县磨子桥镇张山下村林场林木遭非法采伐和割脂。经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03年8月3日,汉中市林业中心副主任杨树海与洋县磨子桥镇张山下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林场承包合同,约定杨树海以3万元的价格承包该村史家沟集体林场,承包期50年(自2003年10月1日-2054年9月30日)。2003年10月30日,杨树海成立汉中绿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潮公司),主要从事植树造林、苗木花卉、园林绿化和对林场的经营管理。随后,于2004年办理了林权证,并雇佣该村七组组长游仕广对林场进行监管看护。2007年3月底,广西资源县梅西乡人夏杰友与杨树海达成采割松脂协议,约定以每株1.2元的价格采割林场松脂,同时预付现金5000元。5月上旬,夏杰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带领刘九英等四人(广西民工)开始采割松脂,至9月结束。10月下旬,夏杰友在将采割的松脂送往城固县五堵乡众星林化公司进行销售途中,因发生车祸意外死亡。
  同年10月,杨树海得知村里有几户村民想购买木材修建房屋,而村上又有20方自用材指标,就委托游仕广办理相关采伐手续。11月,游仕广以王时恒、王彦新、张成红三人名义,向洋县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12月24日,县林业局以(2007)洋采字第1235、1236、1237、1238号批准了其采伐申请,采伐面积共计40亩,材积20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在采伐以前,杨树海与该县林业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李建明达成采伐木材协议,约定由洋县林业开发公司组织人员对史家沟林场进行采伐,木材直径12公分以上的,付给绿潮公司每立方米260元,10公分以下的次材、枝丫,付给绿潮公司每吨150元,由游仕广负责监督,并进行量方检尺和柴禾拉运的吨位评估。2007年12月10日,在采伐证尚未办回的情况下,经杨树海与李建明商定,雇佣王从安等四名镇巴伐木工人在林场的史家沟坡提前开始伐木,至2008年1月13日结束。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汉中市委、市政府极为关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以洋县公安局为主、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查,李建明等人共采伐松树2248株,面积121.1亩,材积116.816立方米。已超伐96.816立方米,折合蓄积193.632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夏杰友非法采脂共计9810公斤。
  (三)处理情况
  1、目前,洋县公安局已依法对杨树海、游仕广、李建明三人刑事拘留。近期将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从安等伐木工人因外出打工,不知行踪,已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协查。
  2、鉴于夏杰友已死亡,刘九英等四名民工不知内情,洋县森林公安分局以对四名民工批评教育,并由夏杰友之弟为其代交育林费3400元予以处理。
  二、商洛市商州区西院村办石料厂修路毁林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8年3月15日,《华商报》以“办石料厂毁长江防护林”为题,报道了商洛市商州区西院村办石料厂修路毁坏了长江防护林数百棵松树、槐树。经查,反映情况部分失实。
  商州区杨峪河镇西院村共有十个村民小组,其中八、九、十组由原河西村并入。由于两村合并,长期以来,原河西村部分群众(以十组为主)曾因生产生活琐事与村干部产生矛盾,多次向区政府上访。杨峪河镇政府曾进行调解,但收效不大。
  2006年12月,西院村向商洛市交通局申请资金5万元用于修路。2008年2月22日,西院村召开有村两委、各组组长(十组组长未参加)、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在该村马沟修一条长约2公里、宽约1.5米的道路,其中:拓宽原路1.5公里,新修0.5公里。整条路途经三、四、五、六、十组。由于担心路修通后,村上要占用石岩山(属十组)建石料厂,十组村民一直反对修路。2008年2月25日,该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始采伐树木、动工修路。目前,路基已基本贯通。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查,修马沟路违法采伐的林木共计46株,不属长江防护林,其中:毁坏幼树27株(油松)、果树4株、杨树15株;违法占用林地265平方米;石料厂尚未开办。
  (三)处理情况
  商州区林业局以滥伐林木依法对西院村委会处以罚款4500元,责令其补种树木210株,由杨峪河镇林业站监督落实;以违法占用林地对其处以罚款2650元,并责令其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同时建议杨峪河镇政府对西院村干部给予纪律处分。
  三、柞水县307省道旁天然林遭砍伐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8年3月18日,《华商报》以“省道旁天然林遭砍伐”为题,报道了柞水县307省道柞水小岭段山坡上的天然林遭砍伐。经查,反映情况不实。
  2008年2月21日,柞水县小岭镇岭丰村4组村民吴建堂为了对其自留山代家外首梁梗(即媒体所报道的307省道柞水小岭段山坡上)的7株核桃树进行砍灌抚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核桃树周围的杂木进行了砍伐。砍伐结束后,吴建堂将杂木拉回其自家院内,剩余的柴禾留在原地。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查,其砍伐杂木共计21株,其中臭椿5株、野杏树3株、栎树5株,夜壶树8株,折合材积0.25立方米,面积0.6亩。
  (三)处理情况
  柞水县林业局对吴建堂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300元;同时责令其在 3月底前在采伐地点补种栎树105株。
  虽然我省近年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持了林区的基本稳定,但上述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省一些地方在森林资源管理中还存在漏洞,我们一定以此为鉴,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确保我省森林资源的安全。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