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发电产业使用草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三个年”活动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有关光伏产业发展工作要求,规范光伏发电产业使用草原,推动我省草原保护与光伏发电产业协同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区管理,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使用草原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定不移把生态保护摆在第一位,增强草原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保护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草原监督管理,确保我省草原资源安全。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和植被状况科学选址,坚持分区施策,控制规模,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落实分区差异管理。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在科学评估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的基础上,划定了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禁止区、鼓励区和限制区。禁止区为基本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的草原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草原;鼓励区为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佳县7个县(市、区)行政管辖区内除禁止区外的其他区域的草原;限制区为禁止区和鼓励区以外区域的草原。

(三)严格执行分区准入。各级发展改革、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按照分区要求合理规划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禁止区原则上不予准入备案审批;限制区要从严备案审批,做到“三个不备案审批”,即论证规划不到位不备案审批,施工措施不到位不备案审批,植被恢复措施不到位不备案审批;鼓励区按权限依法依规备案审批,确保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及建设要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二、落实建设要求,切实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一)科学规划项目布局。市级发展改革、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分区管理要求下,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光伏电站建设必须坚持与草原生态修复“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监管”,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确保草原生态修复到位。

(二)探索“草光互补”建设模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认定“草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对不改变草原用途的项目,按原地类认定,不需要办理草原转建设用地手续。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院校和科研单位参与“草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修复,加强光伏板下草原修复成效、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为草原修复治理提供科学支撑。

(三)严格落实建设要求。光伏方阵使用草原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不得破坏草地原生植被,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鼓励采用大跨度高架空支架或柔性支架以及强度高、生态环保的螺旋架构桩基等工艺。属于光伏治沙项目的光伏方阵用地原则上不改变地表形态,但对于无植被覆盖和无土壤结皮的区域,确需平场的,要开展生态影响和修复方案评估。禁止区要从规划阶段开始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准入,依法依规从严管理,防止非法占用破坏草原引发生态安全风险;限制区原则上应选择相对集中连片的退化草原。在不低于鼓励区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光伏板高度和南北净间距,确保光照能覆盖到地表植被。应采用光伏建设与水土保持相衔接的治理模式,防范水土流失风险。恢复植被应选择固土能力强、根系发达的多年生乡土草种;鼓励区应优先选择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米以上,桩基间距应大于4米,光伏板阵列净间距应大于6.5米,应落实分片错峰施工,边建设边恢复措施。鼓励采用光伏建设与沙化土地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模式,防范沙化风险。恢复植被应选择耐旱、耐盐碱、多年生乡土草种。

(四)夯实生态修复责任。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应按照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及时修复草原植被,两年期满后项目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应不低于60%,五年内不低于原有水平,草种丰富度不降低。修复完成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确保修复到位。项目运营期间,用地单位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确保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物多样性持续保持稳定。

三、加强用地监管,确保草原保护和光伏产业协调发展

(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市、县政府要坚决扛起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和发展并重,建立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审查、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事前统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全过程规范管理。市级发展改革、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将生态修复验收和监测纳入重点内容,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打击未批先建、批少占多、违法改变用途等行为,严厉查处、曝光违法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省级部门将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

(二)强化用地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可探索采取签订协议等方式压实用地单位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对未能达到建设要求的光伏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进行清理。清理项目时,用地单位应及时拆除光伏阵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涉及到草原地类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成或不拆除光伏阵列设施的,对在建未并网光伏电站,电网公司不予并网运营;对已建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将采取暂停电费结算等措施,有效维护我省草原资源生态安全。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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