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97G/2016-05321 | 发文字号 | 陕林安发〔2016〕205号 | ||
发布机构 | 省林业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6-07-12 | ||
内容概述 |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
二、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监督电话:陕西省林业厅:029-88652000,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站:029-88652409,陕西省森林公安局:029-88652941。
六、本通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陕西省林业厅
2016年7月12日
省政府机构
省级林业部门
市级林业部门
其他单位
主办单位:陕西省林业局 承办单位:陕西省林业信息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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