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有效期五年)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
  二、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监督电话:陕西省林业厅:029-88652000,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站:029-88652409,陕西省森林公安局:029-88652941。
  六、本通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陕西省林业厅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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