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3年9月13日
陕西省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 号),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林业草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生态保护与补偿、林业产业发展、森林草原植被恢复、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安排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我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方向、相关政策规划,集中资金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林业草原重点任务和重点区域。
(二)权责清晰。坚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重点保障省级政府所承担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责任。
(三)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资金使用绩效挂钩,全面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按照“责任跟着资金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明确各层级、各单位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建立省级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负责提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负责资金使用监管、项目组织实施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落实项目管护责任,建立项目长效管护机制。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支持重点区域绿化、飞播造林、防沙治沙、荒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森林乡村建设等方面。
(二)生态保护与补偿支出。支持林业生态综合补偿、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林草资源保护与修复、省级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含古树名木保护)、国家植物园建设、省属国有林保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支出等方面。
(三)林业产业发展支出。支持经济林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油茶发展等方面。
(四)植被恢复支出。支持森林植被恢复,主要包括困难立地和征占林地植被恢复、林业生态保护研究、林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林草规划编制等;支持草原植被恢复和“百万亩绿色碳库”试点示范基地建设等方面。
(五)林业草原支撑保障支出。支持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含青松抢救)、林业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方面。
(六)其他。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林业重点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及其他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未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省林业局将审查入库项目清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林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原则和程序。各地各单位在指南发布后40日内,将项目逐级报送至省林业局。
中央和省级安排部署的重大项目,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可补报入库。
第十条 市县项目申报实行逐级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申报的项目,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联合报送至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林业局。
第十一条 实施周期超出预算年度的工程类、政府采购类项目以及项目质保金等支出,实行跨年度预算安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细化项目总预算、当前年度预算、剩余年度预算安排,编报以前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等。后续年度项目按照续建项目申报入库,优先安排支持。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按因素法分配,按照面积和一定标准进行补偿,省级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每年下达;飞播造林、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下达市县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按照相关任务量(权重60%)、政策因素(权重20%)、地方财力(权重10%)、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10%)等因素测算分配;林业生态综合补偿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分配根据年度预算规模、补偿对象数量等确定;其余支出均按照项目法分配,由省林业局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将下一年度拟提前下达的资金分配情况和拟支持项目清单形成资金分配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提前下达项目计划。提前下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
年度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林业局编制全年资金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获得林业生态综合补偿的市县可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业生态综合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十八条 应对林业自然灾害的资金、据实结算的资金、财政奖补政策支持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和市县财政安排同一项目的资金根据项目名称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等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性,除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事项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项外,原则上每年9月底后,省财政厅不受理当年预算追加和预算调剂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对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未将预算下达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全额扣减预算,省级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市县由上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但截至年底,项目仍未实施形成的沉淀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且当年已启动项目实施,但6个月以上未能形成实际支出或2年内仍未支出完毕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省林业局是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应该按照省财政厅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申报预算项目,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与预算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编报的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按照“谁审核预算项目,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采取全面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应随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未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达不到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时,将省本级绩效目标下达省林业局,将区域绩效目标下达各市(区)。省林业局应将省本级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各具体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的分解下达工作。
林业生态综合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先分别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和计划文件,各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省林业局报送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及绩效目标。各市(区)报送的林业生态综合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由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作为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查找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省林业局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按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预算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和项目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处置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等行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凡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定期评估和退出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环〔2020〕68号)、《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17〕197号)终止执行,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