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77号提案的答复函

类  别:A
签发人:郑  重

张同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朱鹮保护事业的关注、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空间布局不合理,建议调整优化保护区范围”的问题

2005年国务院批准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37549万公顷,其中核心区11390公顷,缓冲区9930公顷,实验区16229公顷。目前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依据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 17 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分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函〔2005〕314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山区居民逐渐向外迁移,进而朱鹮活动范围也逐渐向人口流动方向扩散,出现了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与当前朱鹮的活动区域错位的现象,确需予以调整优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调整也有明确规定。自2020年3月以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部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在2023年5月省政府上报的《陕西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中,已按照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对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整合优化。

二、关于“差别化管理尚不到位,建议制定符合朱鹮保护特点的差别化政策”的问题

    如您提案中所述“朱鹮与人类的伴生性,如何协调朱鹮保护与当地人们生产生活至关重要”,也显示朱鹮自然保护区不同于其他自然保护区的特点。目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群众的生产生活活动主要在实验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省林业局和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及当地林业部门都坚决予以支持,并积极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如抢险加固、道路硬化、清淤防洪、房屋翻修等建设项目。国家也正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工作,待修订版发布后,我们将积极制定切实可行的朱鹮保护差别化管控措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关于“‘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管控不严,建立‘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审批的协调机制”的问题

    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限人为活动是指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10种情形)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2023年5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2号)。目前,我省已形成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有关专家、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参加的项目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情形审查论证会议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四、关于“执法监管未形成合力,建议压实执法监管责任”的问题

目前,在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违法行为后,先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或主体下发违法行为告知书,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汉中市环境保护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积极配合做好违法行为处置整改工作。近年来,汉中市全力推进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保护协作、联合执法工作,2023年5月,汉中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制定印发《汉中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2024年7月,汉中市以适时定期会商、互通共享信息、协作联动执法、加强行刑衔接、落实生态赔偿、强化宣传引导等为重点内容,建立《汉中市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各成员单位协作联动,切实履职尽责,形成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发展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强大合力。

再次感谢您对朱鹮等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林业局

                               2024年9月6日

(联系人:张霁霄  电  话:029-8865218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