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签发人:郑 重
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的提案》(第65号)收悉。衷心感谢长期以来对我省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出的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种源安全和粮食安全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林草种业创新培育、新品种保护运用和管理服务力度,林草植物新品种(良种)在助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显现。
一、关于“加快高校、研究院、农业科技公司科技成果转换。高校、研究院及科技企业应及时梳理手中已有成果,可按照密级和权利类别进行梳理分类,对于可以公开并可以形成权利的成果应当及时完成权利申报。在申报过程中,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可给予最大协助,减少申报阻碍”的建议
“十四五”以来,立足我省实际,我局不断加强林草种业创新培育力度。一是编制《陕西省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2024-2035年)》,组织开展全省林草种质资源普查,筹备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二是印发《陕西省林业科技创新规划(2021-2025)》,公开征集并启动实施林草种业创新培育等科技专项。三是组建“陕西省林业局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等专家团队,邀请院士、知名学者、专业人士和相关代表等林草专业人才入库,积极为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报、涉林行政决策等活动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四是组织开展全省林木良种审定,征集推荐科学技术奖、农业推广奖等各类涉林科技成果,进一步激发涉林高校、研究院所、育种企业和科研工作者等林草种业培育主体科技创新动力。2021年以来,我局共启动实施红豆杉、珙桐高效繁育技术研究等科技专项超50项,建成油松、七叶树、红枣、红豆杉、白皮松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5个,推荐并获省科技进步奖、梁希林业科技奖等省部级以上林草科技成果6项,公开征集并审定省级林木良种(草品种)116个,指导西安植物园、西北农林科大等省内单位和个人主持申报并获批国家林草局林草植物新品种权超40项,全省林草品种权人新品种权利得到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全省林业实际,进一步研究借鉴采纳提案建议,以林草种业创新培育、良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为主要抓手,不断加强与全省高校、研究所、育种企业和育种人联系沟通,进一步协调发挥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各方作用,通过项目支持、成果管理、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多种途径,为林草品种权人权利申报、保护等活动提供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助力全省林草种业创新培育取得实效。
二、关于“积极构建沟通交流机制,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应积极建立有效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科研主体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密切联系,为双方架设沟通桥梁,畅通交流渠道,完善交流反馈机制。政府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普及基础法律知识,提高保护意识”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为营造全社会重视涉林知识产权、参与保护林草植物新品种浓郁氛围。一是充分发挥“陕西省林科院”“陕西省林学会”等涉林机构(团体),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长柄扁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牡丹芍药创新联盟”“陕西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等团队(平台)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召开年会、学会、座谈会和研讨会,适时邀请林草各方代表参加,不断加强政府部门、科研主体、服务机构等各方沟通交流。二是以知识产权宣传周、打击侵权假冒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保护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专项宣传活动,积极宣传贯彻《种子法》《陕西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涉林法律法规,以及新获批林草植物新品种(良种)等亮点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新品种权保护参与意识。三是结合全省实际,每年举办全省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林业行政执法等培训活动,先后邀请国家林草局新品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等专家授课,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种苗生产企业等涉林代表参会。2023年以来,共组织开展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涉林交流活动超6场(次),宣传培训超10场(次),制作宣传展板70多块,播放宣传视频超16部(次),发放宣传资料超9000多份,全省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氛围逐渐形成。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全省实际,进一步研究借鉴采纳提案建议,以“陕西省林业局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等现有团队(平台)为主要依托,以“知识产权宣传周”等主题活动为契机,通过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林长+检察长”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林草种苗创新培育团队(平台)等涉林支撑保障体系,不断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科研主体和服务单位在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方面交流协作力度。同时充分发挥现有涉林团队(平台)作用,通过健全完善平台管理、交流协作等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开展林草种苗创新培育和新品种申报、保护管理、转化运用等方面政策解读、技术交流、宣传培训及成果发布活动,逐步形成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积极参与涉林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三、关于“构建冲突解决机制,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清单。政府部门应构建有效冲突解决机制,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设立第三方调处机构,实现诉讼前冲突化解,定纷止争。对于无法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清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减少选择法律机构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林草种质资源和种业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林草植物新品种是林草创新的第一动力,是激励育种创新、保障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保护涉林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及时调处化解纠纷矛盾,“十四五”以来,我局依据《种子法》《陕西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林业实际。一是健全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我省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二是印发《陕西省林业局约谈办法》等制度文件,探索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林长+检察长”等工作机制,协同完善涉林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仲裁对接、人民调解、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制度机制,积极发挥林业主管部门、检察院、法院、维权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各方在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合力。三是制定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年度工作安排,实施打击涉林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组织(联合)开展执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态势,有力震慑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聘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为省林业局法律顾问单位,选聘孙某为省林业局公职律师,积极开展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涉林法律咨询服务,为品种权人有效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全省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进一步研究借鉴采纳提案建议,有效推动建立健全会商制度、协作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等知识产权冲突解决新机制,积极协调配合出台我省法律服务机构清单,进一步探索发挥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社会各方作用,积极助力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有效激励育种创新,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四、关于“加强执法及监督工作力度。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执法和监督的作用,对于收到的侵权线索、投诉、举报等,应及时处理,一旦调查属实,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内,给予行政处罚,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权利人损失”的建议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我局不断加强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一是在严格执行《种子法》一法一办法等基础上,制定《陕西省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联合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关于建立涉林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等行政执法行为。二是建立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省林业局网站设置侵权举报电话,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打击侵权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权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三是深入开展新品种权摸底调查、种苗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市县加强林草种苗质量监管,有效规范全省林草种苗市场经营秩序。截至目前,我省相关单位(个人)主持申报并获批有效期内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约65个,通过审定的省级林木良种和草品种超300个,全省人工造林良种使用率超70%。2023年以来,我局组织查办涉林种苗违法案件4起,罚没金额约0.3万元,其中未涉及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陕西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等规划方案,结合全省林业实际,进一步研究借鉴采纳提案建议,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举办业务培训,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涉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进一步完善涉林侵权假冒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落实公共法律咨询服务,协同开展涉林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等工作,切实做好林草植物新品种创制、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激发全社会育种创新积极性,充分发挥林草新品种(良种)在全省种业振兴、国土绿化和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共建美丽陕西、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贡献林业力量。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对今后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陕西省林业局
2024年6月27日
(联系人:王陆旭 电 话:029-886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