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  别:A
签发人:郑  重

曹龙代表:

您在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白于山区生态建设的建议”收悉,我们始终坚持保护发展并重,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三年造林期满的幼林地纳入省级或市级地方公益林,按照不高于10元/亩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补助给林地所有者。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全省地方公益林4740.41万亩,2023年已纳入补偿范围1470.93万亩、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我局将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技术规定,对白于山区未成林造林地依照造林树种,达到成林年限的,及时在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中变更为有林地或灌木林地,再根据生态区位纳入地方公益林。我们将积极对接省财政厅,提高补偿标准。

二、关于放宽生态建设用地限制。将白于山区撂荒五年以上的耕地纳入生态建设用地,用于种树种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因此,受法律法规约束,将“山区撂荒五年以上的耕地纳入生态建设用地,用于种树种草”难度很大。目前,我局正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探索开展耕地与林草地空间布局优化工作。下一步,通过耕地与林草地空间布局优化,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认定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将白于山区适宜开展空间置换的撂荒耕地调出耕地保护范围,划入林地范围,用于种树种草。

衷心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对我局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林业局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程  光  电  话:029-8865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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