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97G/2020-06109 | 发文字号 | 陕林函〔2020〕185号 | ||
发布机构 | 省林业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
内容概述 |
类 别:B
签发人:党双忍
马平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林麝特色产业发展列入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议》(1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林麝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林麝及其制品(麝香)的审批实行许可制度。按照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林麝人工繁育单位出售、收购和利用林麝及其制品(麝香),自2017年起已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批,我局采取了降低准入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和强化服务意识等举措支持和鼓励具备资金、场所(含半散养设施)、合法种源来源等条件的企业申办林麝人工繁育许可证,支持和鼓励依法申报,经许可后利用。
凤县及其周边地区已形成了全国最大的林麝人工繁育单位集中分布区,对我省林麝野外资源保护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麝香属我国珍稀濒危中药材之首,对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意义重大。在防控新冠疫情的战役中,包括含麝香成分在内的广大中药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人工麝香产量仍然难以满足医药等行业多方需求,非法猎麝取香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如不加强对人工繁育麝香使用范围控制,极有可能导致因市场强烈需求引发大规模非法猎捕野外麝的情况。为此,我局作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将会同工业与信息化、财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麝类动物野外资源状况及人工繁育技术实际,指导对人工繁育麝类所获麝香年度消耗控制量与库存天然麝香年度消耗控制量管理区别对待,对人工繁育林麝所产麝香,不设定销售和使用限额,但须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林业局公告后的相应企业生产的特效、重点品种范围内使用,并按公布的特效药、关键药品种及其企业批准相关行政许可,对含天然麝香的药品实施专用标识措施,严格阻断非法来源天然麝香进入流通渠道。
目前,我省暂时没有经批准允许使用天然麝香的制药企业,人工繁育林麝所产麝香主要供给北京同仁堂、漳州片仔癀等国家允许使用麝香入药的大型上市制药企业。我局鼓励我省中药制药企业按规定进行使用麝香的申报,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申报等相关工作,加快麝香原产地品牌建设,在保护优先、规范利用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促进麝类人工繁育利用产业发展,满足人们对麝香这一珍稀中药材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
陕西省林业局
2020年4月22日
(联系人:钟 凌 电 话:1361929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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