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做好我省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兑付工作,按照审计署、省政府的整改工作要求,我中心草拟了《陕西省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兑付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8日前反馈给省天保中心,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省天保中心 杨新生 陈靖元
电 话:13572575557 13571981917
邮 箱:553446494@qq.com
陕西省林业局
2024年7月3日
陕西省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兑付办法
(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兑付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对林权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资金,包括管护天然商品林的劳务补助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部门职责] 补偿资金兑付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补偿资金兑付方案,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
第四条[补偿对象] 补偿资金应当依法兑付给落实天然商品林管护责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补偿标准] 补偿资金按照每亩每年16元标准兑付。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各地不得随调整兑付标准。
第六条[兑付方案]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补偿资金计划任务下达后30日内,根据国家确定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生态保护补偿面积,按照优先安排“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基础脆弱、集中连片”的原则,结合资源状况和分布现状,以行政村为单位,科学划定补偿区域,制定年度补偿资金兑付方案。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方案内容] 补偿资金兑付、分配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对象、面积、标准、金额等内容。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资金分配到户到人。
第八条[公示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当依法公示,已建立农村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应当同时在信息化网络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补偿对象名称、补偿面积、标准、金额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九条[审核造册] 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建立补偿资金兑付清册。
第十条[资金兑付]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补偿资金兑付方案和兑付清册。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兑付给享有林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一卡通”兑付] 兑付给个人的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系统兑付,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第十二条[管护协议] 天然商品林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监管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聘用护林员并签订《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天然商品林属于个人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林权所有人签订《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补偿资金从协议签订当年即可领取,未签订协议不得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 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为经济补偿,不低于补偿资金的50%;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主要用于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生态保护宣传、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不高于补偿资金的15%;
(三)直接管护费主要用于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管护支出,不高于补偿资金的35%。
补偿对象为个人的,补偿资金应当全部兑付给个人。个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护,并参照前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用支出比例兑付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形成的各类文字、图、表、卡以及影像等资料建立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清册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补偿资金兑付清册,对其真实性负责。兑付清册户主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工作落实] 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补偿资金兑付工作总结报省林业局。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陕西省 市 区(县)
编号: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监管协议
(样本)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切实加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监管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停伐天然商品林管护监管达成如下协议:
一、监管区域与面积
监管区域位于 镇 村,总面积 亩。四至界线: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范围包括: 小班(附小班1:1万地形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监管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监管要求。
2.按要求和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监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全年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未能按协议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不兑付或扣减乙方监管费直至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协议;对违规经营、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协议,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宣传天然林管理的有关政策。
2.依规对监管区域内的天然商品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管,做好防火、防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对所监管的护林员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好巡查记录,并对所监管的护林员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3.接受、服从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
4.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补偿资金监管费用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原则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监管期限内,乙方因行使正常工作职责而出现伤亡事故,交由司法部门裁定,有关方面各负其责。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自己承担。
3.在监管期限内,如补偿资金政策发生变化,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本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5.其它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盖章) 乙 方: (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陕西省 市 区(县) 镇
编号: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协议
(样本)
甲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 护林员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及电话:
为切实加强全面停伐天然商品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全面停伐天然商品林的管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管护范围及面积
管护责任区位于 镇 村,总面积 亩。四至界线: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范围包括: 小班(附小班1:1万地形图)。
二、管护范围确认
签订协议前,双方对管护范围内的天然商品林资源状况进行互认,对已发生破坏的情况要拍照并加文字说明,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作为管护协议附件,双方签字确认,以备年终核查兑现。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按要求和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费,标准为: ,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违规经营、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未按协议规定履行管护责任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兑付或扣减乙方管护费直至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终止此协议。协议终止后,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规对管护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巡查管护工作。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的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有效制止樵采、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依规处置盗伐、滥伐林木事件,协助做好林业案件的查处,保证管护区域内森林资源不受破坏。
3.接受服从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停伐天然商品林管护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管护费的权利。
五、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原则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管护期限内,乙方因行使正常工作职责而出现伤亡事故,交由司法部门裁定,有关方面各负其责。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自己承担。
3.在管护期限内,如补偿资金政策发生变化,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本协议条款或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5.其它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附:管护区域图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省 市 区 (县) 镇
编号: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协议
(样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个人
身份证号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为加强非国有天然商品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和管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停伐管护区域与面积
乙方停伐的天然商品林位于 镇 村,总面积为 亩,小班个数 。小班号 ,产(林)权证明编号 ,主要树种 ;四至界线: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附:小班1:1万地形图、产(林)权证明复印件)。
二、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国家、省有关天然林资源管理规定,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包括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乱砍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森林火灾、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
三、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协助相关部门按照年度补偿标准兑付给乙方补偿资金。
四、乙方停伐的天然商品林应权属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乙方未按本协议停伐或经确认停伐对象存在林权纠纷的,甲方有权收回已经兑付的补偿资金并终止本协议。
五、停伐对象权属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变更停伐补助对象。因林地征占用等或不可抗力造成停伐对象灭失的,协议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有效期原则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八、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