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办法》实施近30年来,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已基本构建起野生动物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等制度体系。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不断提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初步形成,自然保护地体系基本建立,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栖息地面积稳步增长。但是目前仍存在非法猎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够顺畅等问题。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规范。
《办法(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20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202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并加快修改进程。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公布施行。4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协调小组会议,要求《办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步修订,基本同步出台。
二、主要参考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5章40条,修订后6章55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在根据上位法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的同时,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立法目的。《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的,为构建我省整体性、系统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提供方向。
(二)关于工作职责。《办法(草案)》第五、六条对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保护工作基本职责和分工;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重点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建立防范、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详细规定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
(三)关于保护和管理举措。《办法(草案)》重点对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举措进行完善和规范。第八条对宣传月、爱鸟周名称和时间作出规定,第十二条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划定程序予以明确,第十四条新增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行为,第十八条扩充收容救护标准和能力建设要求,第二十三条对跨行政区域的迁徙洄游通道划定层级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猎捕工具和方法内容进行细化,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对人工繁育许可层级和许可证管理程序进行完善,并对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施名录管理。以上这些规定紧扣工作实际,将形成陕西特色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新格局。
(四)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省人大贯彻实施意见。全国人大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草案)》全面体现了这些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以食用或者生产食品等为目的猎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了禁食范围和相关禁止行为,第四十九、五十条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另外,由于上位法仍在修订阶段,《办法(草案)》以现行有效法律为依据,个别条款结合上位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修改,个别内容由于上位法可能要进行调整暂未作出规定。
邮箱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