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2-03 16:02 来源:陕西省林业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对原省林业厅制定的《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人:程世斌  宋晓立
  联系电话:029-88652356,029-88652366

  附件: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2月2日


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以及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陕西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森林药材、森林蔬菜、木竹原料林等种植与培育类、林下种植(养殖)类、苗木花卉类、木竹加工类、林产化工类、木(竹)制浆造纸类、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类、森林食品加工类、林业生物产业类、生态旅游经营类、森林康养类、林产品流通及林业服务类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行政区域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产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扶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推荐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关中地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二)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三)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八条  已开展林业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龙头企业中推荐。
  第九条  对创新型、外向型、潜力型等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和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诚信发展承诺书(见附件3);
  (四)企业发展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基地建设、原料收购、产品生产、营销网络等情况,申报理由、发展规划以及带动预期效益等;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七)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
  (九)其他证明。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有机、绿色食品、高新技术产品等认证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逐级向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将书面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管理部门。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二)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形成审查、考察书面报告,并提出认定意见,经省林业局林业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进行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企业,由省林业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证书或牌匾。
  第十三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每年申报和认定一次,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享受林业方面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对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每年填报上一年度《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4),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开展龙头企业监测评价。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应在三年认定期满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各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情况进行实地监测后,出具审查和监测报告报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在征求有关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后,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对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监测评价结果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通过监测评价后,如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
  (一)在申报和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履行诚信承诺的;
  (三)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六)其它应当取消称号的。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林地、基地建设、科技推广、新产品研发、政策性金融保险、林业贴息贷款、林业财政扶持、林业进出口政策、物流运输政策等方面对林业龙头企业予以倾斜支持,主动提供行业信息、政策咨询、技术培训、项目申报、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龙头企业应尽义务,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主动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测、核查、调研等活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组织参加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和行业展会,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5年10月25日陕西省林业厅印发的《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林产发〔2015〕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3、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诚信发展承诺书
     4、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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