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的解读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由省林业局负责起草。经2020年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条例》共七章六十条,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事关森林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多年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有序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得到基本控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不断增加,暴发现象时有发生,防治难度加大,特别是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后,呈加速蔓延之势,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此之前我省尚未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是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两部行政法规,而这两部法规均颁布于上世纪80年代,明显滞后,已无法适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有关事项进行规范,为推进全省林业发展、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重点对管理职责、防治措施、检疫执法等方面作出规范。
  (一)关于管理职责。为了推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具体工作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责任以及林业经营者的参与防治责任。
  (二)关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做好有效的预防工作,可以避免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在《条例》中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预防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年度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本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定期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健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动态监测。
  (三)关于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是有效切断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传播的重要手段。《条例》针对检疫工作明确规定: 禁止从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将林木种苗和其他可能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木材及产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区域。禁止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购含有松木的材料、包装物和附属物的产品,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运、使用管理台账。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县级林检机构,由县级林检机构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回收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在疫区施工的,应当依法销毁。
  (四)关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为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扩散蔓延,《条例》对在灾害治理中各方的职责予以明确: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除治工作;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除治队伍,采取紧急措施开展除治工作;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毗邻地区应当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开展联合防治。
  (五)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防治水平;鼓励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服务等。通过建立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推动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稳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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