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697G/2021-0006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省林业局 | 公文时效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
内容概述 |
一、受委托行政许可决定程序
1.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只涉及使用林地的,资源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只涉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由保护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既涉及使用林地,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先由保护处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程序审核。保护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的,交由资源处按林地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资源处出具一个项目同意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保护处审核不同意的,由保护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4.使用林地面积属省级审核权限、且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项目,由保护处、资源处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委托行政许可变更和延期程序
申请变更和延期使用林地项目,由资源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后出具相关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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