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有效期五年)

各设区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火地塘林场: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函【2016】1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精神、指导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管理、确保限额采伐政策全面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为全面抓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限额编制单位的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数量,结合辖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农分布情况,合理安排各分项限额的年度采伐指标。不同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限额编制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应依据村、乡(镇)或者相关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在天然林抚育采伐中生产规格材。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许可制度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县属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经营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市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省楼观台、西北农林科大火地塘林场由省林业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系统各局的林木采伐,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队、煤炭、农垦、水利系统采伐林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部门采伐林木,由铁路、公路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服务,增设乡镇办证网点,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施网上办证,为采伐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各县(区)采伐限额、年采伐指标分配、采伐政策、采伐审批情况、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在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拟批准的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情况应在林业网站和当地政府政务大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切实加强食用菌、木片生产等用材管理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森林资源特别是食用菌原料林资源分布、生长量、采伐限额、发展基础等因素,切实做好本区域食用菌、木片等木材加工生产发展规划,科学确定生产规模。要把食用菌、木片生产用料纳入限额管理,下达年度利用采伐计划,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严格加强食用菌、木片等企业用料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采伐限额管理,收购无证原料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食用菌、木片等用料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要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将其作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有林业局(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县(区)属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属国有林业局(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系统内的各林业局的森林经营方案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鼓励、引导集体和个人规模经营森林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按依法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要充分发挥森林经营方案对森林经营工作的指导作用,林业生态建设保护项目、计划任务等可以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安排。
  五、切实完善采伐限额执行检查报告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完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并将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包括发证采伐量、实际采伐量、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省厅将组织对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告省政府后通报全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执行期截至2020年年底。


陕西省林业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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