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府谷、神木县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的实施管理,提高基地产业开发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指南>的通知》(林造发【2011】159号)要求,参照《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验收认定暂行办法》,省厅制定了《陕西省林业厅省级核桃示范基地验收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
2015年10月25日
附件:
陕西省林业厅省级核桃示范基地验收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引导核桃示范基地建设,规范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带动效应,进一步推动核桃基地建设向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确保核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以发展核桃产业为主的涉林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户或种植大户等建设主体,现有核桃林进入结果期并达到《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要求的核桃基地的认定。
第三条 省级核桃示范基地验收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核桃示范基地验收认定采用自愿申报、两级验收(即县级检查、市级核查)、专家评审、省级授牌、动态管理的程序。
第五条 验收认定工作由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林业(或核桃)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六条 核桃示范基地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凡申请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基地所在区域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科学制定了核桃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核桃产业发展工作,采取了相关配套的扶持政策。
(二)示范基地建设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宜林“四荒地”及其他宜林地,林地权属清楚。
(三)示范基地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要求,周边无“三废”未达标的企业,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用灌溉标准。
(四)核桃示范基地依据立地条件分为平地、缓坡(坡度0°—15°)和斜坡山地(16°—25°)两种类型。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两种类型分类或合计达到1000亩以上,或两年内通过努力有望分别达到4000亩和3000亩,具有达到国家级示范基地规模和潜力的。
(五)核桃示范基地建设已符合《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指南》中建设管理要求。基地栽植品种为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核桃良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栽植及经营管理技术环节达到《核桃优良品种丰产栽培管理技术规程》(LY/T1884-2010)和《核桃标准综合体》(DB61)要求。
(六)示范基地单位面积核桃(干)产量,平均亩产量稳定在200公斤以上;优质果率70%以上,商品果率85%以上。核桃品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质量标准。
(七)示范基地交通便利,基地主干道硬化,便于作业运输;水、电、路、排灌及防护设施配套完善。
(八)示范基地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具备相适应的技术、营销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报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林业(或核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林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公害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核桃良种证书复印件。
(五)省上相应认证机构规范认证后出具的有关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是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营销报告等材料。
(七)基地分布图(比例尺为1:10000)。
(八)基地有关图片、影像光盘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章 县级检查
第八条 县级检查由县级林业(或核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属实、资料齐全的,要组织现地检查验收。
第九条 检查验收主要依据国家林业局制发的《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要求及《核桃优良品种丰产栽培管理技术规程》(LY/T 1884-2010)、《核桃坚果质量等级》(GB/T 20398-2006)和《核桃标准综合体》(DB61)等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条 检查验收内容
(一)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以及按设计施工情况。
(二)品种选择、种苗质量、整地、栽植、土壤与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各环节技术实施情况。
(三)近三年单位面积核桃产量、产值及产品质量情况。
(四)核桃坚果加工、贮藏及产品销售情况。
(五)地方政府政策与资金扶持情况。
(六)当地农民从事核桃产业所取得实际收益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方法
核实面积应对照1∶10000基地分布图抽取样地进行实测,丈量面积,样地核实面积比例不少于申报基地面积的10%。
其他检查验收内容采取现场验证、入户调查、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除包括第十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外,还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检查组织形式及方法。
(二)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包括经验和做法、成效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设性建议等。
(三)有关档案资料和必要的图表说明。
第十三条 县级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省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签署初审意见,并附检查验收报告和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意见函,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市级核查
第十四条 核查验收内容
市级核查是在通过县级检查并同意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核查工作开展前要认真筛选、研究确定核查对象,制定核查方案。核查验收内容与县级检查内容相同。
第十五条 核查验收方式
核查验收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核查验收报告
核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验收组织形式及方法。
(二)核查验收结果:主要依据核查验收内容逐一阐述基地建设实际完成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核查验收评价意见。
(三)有关档案资料和必要的图表说明。
第十七条 根据核查验收情况,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省级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上签署复审意见,附核查验收报告,并正式行文向陕西省林业厅推荐申报。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十八条 陕西省林业厅成立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九条 省级核桃示范基地评审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30日前。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建成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良好基础,取得产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地理证明商标和省著名、国家驰名商标等品牌的优先考虑。
符合要求的,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评审认定工作主要依据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对不符合示范基地申报程序、资料不齐的,不予审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评审结果在陕西省林业厅政府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符合省级核桃示范基地条件的,陕西省林业厅确定为“省级核桃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统一授牌、颁发证书。
对公示期内反映有异议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核,视情况决定缓评或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地发挥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接受社会监督,陕西省林业厅对“省级核桃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认定为省级核桃示范基地,要在基地出入口处设立统一的标示牌。标示牌为砖混结构,标示牌内注明基地名称(×××省级核桃示范基地)、基地地点、建设单位、建设规模、认定期限、建设简况等(标示牌样式见附图)。
第二十五条 “省级核桃示范基地”标识称号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称号。
(一)借用或转让使用省级核桃示范基地标识称号的。
(二)任意扩大基地范围使用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称号的。
(三)获得称号后疏于管理,丧失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六条 市、县林业部门可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已认定为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的建设主体进行补助奖励,在政策性扶持方面应给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获得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称号认定的建设主体,在每年的12月底形成基地建设年检报告材料,通过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产业发展主管部门报告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该材料视为省级核桃示范基地建设的年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的复审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对管理不到位、年检不及时、达不到示范效果的基地,以及逾期未通过复审仍使用该标识和称号的,陕西省林业厅将注销其“省级核桃示范基地”称号,并通过省林业厅网站给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录:1. 省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
2. 省级核桃示范基地标识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