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五年)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府谷、神木县林业    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林业产业发展水平,推动林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要求,我厅修订和完善了《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
2015年10月25日

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以及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产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省扶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级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规模。关中地区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关中地区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关中地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二)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关中地区1000户以上,陕南、陕北地区8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三)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八条  已开展林业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龙头企业中推荐。
  第九条  对创新型、外向型、潜力型等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和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诚信发展承诺书(见附件3);
  (四)企业发展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基地建设、原料收购、产品生产、营销网络等情况,申报理由、发展规划以及带动预期效益等;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七)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
  (九)其他证明。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有机、绿色食品、高新技术产品等认证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直接向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将书面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4月底报送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管理部门。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省林业产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二)省林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形成审查、考察书面报告,并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进行认定;
  (三)认定合格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由省林业厅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颁发证书或标牌。
  第十三条  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享受林业方面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对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每年1次的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制度,由龙头企业填报《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4),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4月底上报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省级龙头企业每3年1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应在三年期满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后,汇总报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林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在征求有关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核查后,提出测评意见。对测评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测评结果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
  (一)在申报和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履行诚信承诺的;
  (三)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测评不合格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0月6日陕西省林业厅印发的《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林发[2008] 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3、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诚信发展承诺书
     4、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

 

201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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