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指导基准(试行)

一、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细化标准: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

3、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7倍以下的罚款。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9倍以下的罚款。

2、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四、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属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1、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3万元以上至4万元罚款。

2、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以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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