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陕西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陕西省林业局
2026年5月7日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为全省风景名胜区的规章制定,设立、保护、管理与利用,规划的审查论证与评估,项目评审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风正派、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
(三)熟悉风景名胜区相关领域的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室内审查及野外实地考察等风景名胜区评审论证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
(六)新申请进入专家库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确认的方式,专家须填写《陕西省林业局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人选报名表》。
(二)审核。省林业局按照入库条件,对经各单位确认并推荐的专家进行信息核实和资格审查,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在陕西省林业局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录入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保护方案、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等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风景名胜区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制定与审查工作,并提出意见;
(三)承担风景名胜区相关专业技术咨询,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范围调整、建设、管理、保护、利用、专业培训和相关评估鉴定等;
(四)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技术论证,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处理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并能迅速赶到现场,协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论证、审查、评估或实地考察意见,不受干预和影响;
(二)对接受委托所参加的论证、审查、评估和实地考察事项有知情权、查验权;
(三)在参加论证、审查、评估和实地考察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拒绝签署意见;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以科学、客观、公正、诚信的态度进行论证、审查、评估和实地考察等活动,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终身责任;
(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可能影响论证、审查、评估和实地考察结果的有关信息;
(三)对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予以明确解答或作出专业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与论证、审查、评估和实地考察等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五)有义务接受专家库设立方组织的涉风景名胜区公益性活动;
(六)不得利用参与风景名胜区有关活动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影响专业意见公正性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及保护等工作需聘请专家开展技术咨询时,采取库内随机抽取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林业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调整。专家任期原则上为5年,可连续聘任。专家年龄满65周岁自动退出(行业知名或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延长,包括相关专业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复杂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的,负责起草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但不超过70周岁)。专家未能按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履职的,省林业局享有单方解聘权。
第十一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重要活动或特殊事项,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地司和相关专家库的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