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业局(农林委)、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林业局,神木、府谷县林业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楼观台林场、治沙研究所,厅直属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精减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林地管理,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部分使用林地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审批;
3、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省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严格规范林地审批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林地,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审核审批权限,更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为名批准永久性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生产条件的方案或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对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厂、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按规定批准延期,不可恢复生产条件的,用地单位要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审批。
三 、切实加强林地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已审批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管工作。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内容使用林地,对未按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原地恢复生产条件的方案和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在一年内恢复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后,交还原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陕西省林业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