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第二十五条 调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当日,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县级林检机构查验;必要时调入地县级林检机构应当对可能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运输、携带、寄递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承接运输、携带、寄递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受理运输、携带、寄递业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递,一车(件)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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