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检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经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运输、携带、寄递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承接运输、携带、寄递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受理运输、携带、寄递业务。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递,一车(件)一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26号令修改)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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