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因此 ,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系统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来说,只要在陆地上生活的兽类、鸟类以及大部分爬行类动物都归林业部门主管,救护工作由林业部门设立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实施。而在水中生活的兽类(如白鳍豚、海豹等)、爬行类(海龟、等)和两栖类、鱼类都属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救护工作由渔业部门设立的救护机构承担。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制度,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国家Ⅱ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即省林业和草原局管理,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含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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