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国家公园原生态产品认定办法(试行)》,原生态产品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申请原生态产品认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原生态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原生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三)生产过程符合良好生态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
(四)具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申请前两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原生态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生产过程区域范围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范围;
(二)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产品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国家相关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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