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有关政策“十问十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此《办法》?

为了规范从国(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二、引种试种隔离期间由谁负责检疫监管?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省林检机构负责执行全省林草引种的申报、审核、审批和检疫监管任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草引种检疫监管工作,其所属林检机构承担辖区内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隔离试种和日常疫情监测工作。

三、引种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省境内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隔离种植地。属于科研引种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等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引进的林草种子应当种植在达到国家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四、申请林草引种时,除提交《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之外,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二)属于展览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三)属于首次申请引进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进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属于国内首次引进以及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进种类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五、受理的检疫审批申请材料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林草引种风险管理制度有哪些?

林草引种实行风险管理制度。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经省林业局审查,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风险评估)或引种地检疫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国内首次引进或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

(二)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国际有关组织已发布相关疫情警示和引种要求的,或者已确定拟引种国家发生相关重大植物疫情的;

(三)科研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

(四)国内无法确定风险但经实地调研确需引进的。属于此类情况的,应当实施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检疫评审的有关情况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公布;

(五)需带土引进的。国家原则上禁止审批该类引进事项,确需带土引进的,应当经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合格,通过专家全面评定,具备严格、可行的监管措施,并商海关总署后开展;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引进超过附件3中单次或年度引进数量的。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引进经风险评估为风险特别大种类的,拟种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负责监管和承担引进风险与疫情除治的承诺,明确政府责任人,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合格的,在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内进行引种试种。

七、检疫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检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进种类的监管。监管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引种和监管情况汇总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林草引种检疫工作进行检查。

八、引种试种苗圃现场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每周对隔离试种植物进行观察记录,固定专人如实填写《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苗圃地观察记录表》,并于每月15日报监管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引进种类、数量、输出国家、隔离试种情况、疫情监测情况及除害措施等报告县级林检机构,由县级林检机构逐级报告省林检机构。

九、隔离试种期间发现疫情时,应当如何处置?

申请人在引种种植地发现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移植或销售活动,在监管单位监督指导下,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无法有效控制疫情的,涉疫林草应当全部就地销毁,防止疫情扩散。实施疫情除治的费用和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发现疫情前已经移植和销售的,在监管单位的监督下,限期追缴并销毁。

十、申请人不按规定引种,如何处理?

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省林业局应当给予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获批准但没有引进的审批单,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

(二)申请人在引种植物进境后未在7天内将引进回执发送至省林业局以及监管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引进植物隔离试种和分散种植疫情监测情况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申请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进林草种苗检疫审批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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