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省联社各审计中心、各信用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为解决林区群众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短”等问题,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助推林业改革和乡村振兴工作,我们制定了《绿色金融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1年10月19日



绿色金融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完善林业金融政策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全省林权抵押贷款总额达到36亿元,解决了部分林农、林企的融资需求,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短”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和“双碳”战略部署,深化林业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模式,拓展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到2025年全省林权抵押贷款达到50亿元,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贷款100亿元,全省林业金融贷款总额达到300亿元,助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绿色碳库”建设和生态空间高效能治理,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服务对象和运行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农合机构要加强协作,负责本地绿色金融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各级农合机构要充分发挥“三农”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把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采取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周期、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等形式,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简便、高效服务。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推进林农小额免抵押信用贷款
  针对林农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评估费用高等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农合机构提供林权、公益林补偿收益等林业资产信息,积极配合农合机构开展农户建档评级授信,为符合信用贷款授信条件的农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农户申请信用贷款时无需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信用贷款金额最高30万元,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随用随还。及时、有效满足林农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支持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等林业产业。
  三、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农合机构提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农合机构采取集中授信、整体授信的方式,加大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信贷投放力度。原则上对国家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授信金额最高1000万元,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授信金额最高800万元,市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授信金额最高500万元,县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授信金额最高200万元,具体用信按照实际增信措施并匹配生产经营周期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四、加大国家储备林项目信贷支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陕西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9-2035年)》,陕西信合每年设立不低于30亿元储备林项目专项信贷额度,用于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合作研发“国家储备林金融贷款”产品,并推广延伸至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家公园建设、野生动植物繁育、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积极探索“国家储备林+”建设模式,在国家储备林项目中,配套发展经济林、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重点支持核桃、花椒、红枣等特色经济林,以及林下中药材、食用菌、中峰、林麝养殖等林下经济,进一步做好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精深加工等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推进产业融合,满足相关产业链上的金融需求。围绕“双碳”战略目标,推动国家储备林项目与“绿色碳库”建设相结合、相融合,支持、吸纳有需要的高耗能企业参与合作共建,探索储林储碳的“双储”林场建设新模式。
  五、持续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持续发挥林权增信作用,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覆盖面。将林权、公益林(天然林)补偿收益权作为农户建档评级授信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授信的重要资产类指标,加大对林权流转交易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创新“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模式,有效缓解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对信贷融资已落实的林业产业融资项目,符合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条件的予以扶持。进一步强化与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拓宽林业企业或林农的担保渠道,解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六、探索开展林业碳票(碳排放权)质押贷款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借鉴外省实践经验,将碳减排量以“碳票”(碳排放权)形式发放给林木所有权人,由金融机构以林业“碳票”为质押发放贷款,在风险防范优先的基础上,开辟以生态权益为质押的新融资通道,破解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难抵押、难变现的问题,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七、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当期LPR利率上浮不超过100个BP。国家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利率原则上执行当期LPR利率,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利率原则上在行社现行涉农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下浮200个BP,市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利率原则上在行社现行涉农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下浮150个BP,县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行社现行涉农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下浮100个BP,其他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率原则上在行社现行涉农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下浮50个BP。
  八、进一步提升林业金融服务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农合机构建立林业重点项目名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名单。各行社要将林业相关重点项目、经营主体、林业龙头企业等纳入名单制精准营销范围,由行社领导班子负责包抓林业重点项目、林业龙头企业及国家、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确保金融支持政策有效落实。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客户经理,担任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顾问”,提供全流程金融解决方案。推动“双基联动”建档评级授信,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农合机构要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结算服务,提供账户开立便利,免费开通短信提示功能,免除聚合支付、二维码收款等电子化结算方式的账户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对首次贷款的,给予利率下浮或其他优惠措施。结合林业经营实际,适当延长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农合机构与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沟通后确定,原则上最高为30年。
  九、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诚信体系
  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农合机构完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制度,共同打造诚信林业龙头企业、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体系。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等级达标的实行综合授信,对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优先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保障、开通绿色通道等让利活动,树立珍爱信用意识,共同营造绿色信用环境。
  十、营造良好林业投资环境
  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林权管理服务,推进林权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农合机构要加强林业金融政策宣传,采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利用会议培训、咨询热线、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宣传各项普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金融产品,推动金融知识入村进户,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了解政策、会用政策、用好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评选一批优秀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业金融产品,总结推广一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后快速发展的典型案例,树立“林银”合作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新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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