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推动全省草原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陕西省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


陕西省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


  草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草原工作,草原建设更加注重生态保护,更加注重集约利用,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全面加强我省草原保护修复,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推动草原高质量发展,确保到2025年全省草原得到有效保护,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0%左右,到2035年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显著提升,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3%左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展草原调查监测。落实草原调查与监测评价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调查专业队伍。推进草原数字化建设,以国土三调数据为基础,开展全省草原资源调查和监测评价,建立草原管理基本档案、数据库和林草资源“一张图”。建立草原监测评价技术和标准体系,推进草原监测站点建设,充分利用遥感卫星等数据资源,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的草原监测网络,强化草原动态监测。全面落实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定期发布草原统计信息。(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内容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科学编制草原规划。依据全国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以及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合理确定草原功能分区、阶段性保护目标、重点工程和管理措施,明确草原保护责任。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省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林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草原。强化草原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草原违法举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打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乱开滥垦草原等行为。(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严格执行《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科学划定禁牧区、禁牧期,夯实基层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履行草原禁牧义务,推动草原禁牧动态化管理,严查违规放牧行为。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指导饲草和牲畜品种改良,推行舍饲养殖,开展草畜平衡示范点建设,研究建立草原生态安全指数,防止超载过牧。(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草原保护地建设。以榆林、延安以及渭北等地区为重点,开展空缺调查和科学评价,加快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建设。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高效管理的原则,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确保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开展草原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正确处理好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草原修复治理。实施草原保护修复工程,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退化程度草原,采取封山育草、退耕还草、草地改良等措施,因地制宜开展修复治理,稳定提高草原植被盖度,促进草原生态正向演替,巩固提升草原碳汇能力。(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草原灾害防控。推进草原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信息采集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强化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和外来入侵物种等草原生物灾害监测、调查及防治工作,提高绿色防治水平。强化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增强火源管控、通讯保障和力量投送能力,提升草原防灭火水平。(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草原绿色发展。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加强草种质资源库、资源圃和草种基地建设,落实草品种审定制度,加强草种质量监管,提高草种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积极发展现代绿色草产业,增加饲草供给,缓解草原压力。引导草原地区发展生态旅游、草原康养等产业,积极助力乡村振兴。(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草原制度改革。依法开展草原确权登记,因地制宜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建立流转合同备案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提高草原经营利用水平。落实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确定有偿使用范围,落实所有者权益,明确使用者义务。(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夯实保护修复责任。全面推行林长制,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草原的主体责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草原保护修复目标责任制,将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细化基本草原保护、封山禁牧、草畜平衡等草原保护修复工作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各级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法规政策支撑。推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修制订。将草原保护修复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修复及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设适合草原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草原保护修复。(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优化、稳定基层草原队伍,充实草原管理、调查监测、技术推广和执法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持续提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开展草原技术规程制订,完善地方标准。推进草原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定位观测站等建设,支持草原学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推动成果转化。(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草原普法和科普宣传活动,加深广大群众对草原保护的认知度,提高全社会关心关爱和依法保护草原意识,营造草原保护修复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草原保护修复。(省林业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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