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的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陕西是全国天然林大省,全面保护和修复天然林,对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20年,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显示,全省10个设区市都有天然林分布,其中汉中、安康分别达到2000万亩以上,延安、商洛、宝鸡分别达到1000万亩以上。全省天然林面积9550万亩,占森林面积的63.9%。按照林地权属,国有天然林3809.58万亩,占39.89%;集体天然林5740.85万亩,占60.11%。
    我省1998年启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常年管护森林资源面积2.15亿亩,天然乔木林面积从6800多万亩恢复到9300多万亩,森林覆盖率恢复至45%以上,生态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秦岭四宝”等野生动物、红豆杉、蕙兰等野生植物的物种数量不断增加,长江黄河中上游生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同时,天然林质量不高、生态系统脆弱,管护水平低、破坏天然林资源违法行为等问题仍然存在。
    天保二期工程完成后,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监管,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2019年7月12日,中办国办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指出,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天然林资源。立足我省实际,出台天然林保护修复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方案》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恢复天然林面积、提高天然林质量、增强天然林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参考《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这部条例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我省天然林保护修复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和森林生态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守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陕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6章55条,注重与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森林法相衔接,重点对普查与规划、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天然林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原始林、次生林及其林地。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修复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晰了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修复、严格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是开展资源普查调查规划编制。《条例》明确要求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面积分布、质量结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动态变化,结合全省生态空间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管理平台,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化管理。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结构和布局,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发展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天然林资源基本情况、保护修复范围和期限、目标任务、保护修复和培育措施、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是明确了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及其保护措施。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将自然状态下的原始林分布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要湿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等天然林分布区域确定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实施永久保护。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占用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占用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是明确了天然林的修复措施。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编制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对生态功能退化并且难以自然恢复的天然林,采取封育和补植为主的修复方式,逐步恢复其生长趋势,提高生态功能。对林分密度过大、目的树种不明确的天然幼中龄林,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抚育。对低效林进行改造,提高林分质量,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对具备天然下种或者有萌蘖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灌木林地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育措施,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对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冠下等区域,采取播种、植苗、扦插等补植补造的方式,逐步恢复林草植被。
    六是建立了天然林保护效益监测与评估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评估制度,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评估技术规程,定期向社会发布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评估报告。
    七是建立了灾害预警制度。林业、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及其有关机构依法做好天然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灾害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同时,要建立天然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救援协同机制,做好做好天然林防灭火工作和有害生物除治救灾工作。
    八是建立了天然林管护、用途管制、修复等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天然林管护、用途管制、修复等制度,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对天然林进行全面保护。制度保障主要包括:生态补偿机制、扶持政策、资金保障、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第45-48条)监督措施主要涵盖:监督检查、督查内容、约谈机制、信用监管等方面。
    九是确定了管护主体,明确了管护人员职责。《条例》规定: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四、主要特点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将天然林保护修复纳入林长制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应当纳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林长制管理,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责任。
《条例》明确了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职责;落实了森林防火责任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提出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二是对天然林管护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购买保险。对面积大、分布相对集中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重的天然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化、专业化组织购买专业管护服务或者采取专业承包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
    鼓励开展天然林保险业务,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天然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划定为公益林的天然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划定为商品林的天然林由管护责任主体自愿投保。
    三是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公益林差异化补偿和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支持力度,完善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天然林保护修复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四是引入约谈机制。《条例》增加了约谈规定,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邮箱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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